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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4-23】 作者: 点击数:

 

 

中北大学文件

 

 校资〔201811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81023

 

 

    中北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017年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他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遴选程序产生,遴选程序参照政府采购方式中的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条 为了建立竞争机制,每种类型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入围2-5家招标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出现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减少时,应及时补足。

第五条 每次招标代理机构入围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应重新组织遴选。

第六条 学校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根据其职责内分管的采购项目类型和特点制定具体的遴选方案,遴选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法律事务室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方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要求、委托代理范围、代理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评分标准等。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可由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组织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采购项目数量少的采购及招标小组,可以从其他业务性质相近的采购及招标小组通过遴选确定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

第九条 遴选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2/3。评审专家从校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及招标小组授权委派。

第十条  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开展学校采购工作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报价、业绩、信誉、服务团队情况、服务方案、用户评价等。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1)编制遴选方案;

2)自行或委托招标公司编制遴选文件;
  
3)在中北大学校园网上发布遴选公告;
  
4)组建评审委员会;
  
5)对投标文件或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报告,确定候选人排名;
  
6)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组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作人员组成资质核查小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配置等资质进行核查,并提交资质核查报告;
  
7)综合评审报告和资质核查报告情况确认入围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8)在中北大学校园网上公示遴选结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接受其遴选申请:

1)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2)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3)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上一服务期限内,考核不合格或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学校终止委托的。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应与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加盖中北大学合同章。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学校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负责对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建立采购项目分配制度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应在每年年初组建考核小组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影响下一年招标代理业务工作量的分配。

考核小组由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业务工作量的分配在时间安排、项目数量、预算金额等方面基本保持平衡的基础上,可根据上一年度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予以一定的倾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学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纪委办(监察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履行监督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资质核查、考核等重要工作节点抽查监督。同时,接受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对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的重要事项报备,受理相关业务中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13个月;拒不整改或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项目委托46个月: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采购采购信息公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七)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移交评标资料的;

(九)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代理;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 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九)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十)在服务期限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一)、(二)、(三)条款的任意一条情形的;

(十一)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和二十一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采购及招标小组应将具体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纪委办(监察处)备案,按照规定应该报告山西省财政厅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财政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北大学校办                           201810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