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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8-09-29】 作者: 点击数:

 

 

中北大学文件

 

校资〔20189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8929

 

 

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及招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证学校的采购及招标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及其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校资〔2016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活动的评审工作,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活动相关的论证和验收工作有需要时,可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评审专家库和专家抽取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管理。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监督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和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专长或工作经历申报评审的专业;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纪委办(监察处)审核后,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对在采购及招标活动评审、论证和验收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符合专家条件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采购及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就投标(响应)文件中有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的权利;

(三)按评审办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的权利;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学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采购单位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准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委托他人评标,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

(三)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为采购及招标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严格遵守采购及招投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六款内容);受聘担任评审专家后应对评审专家身份、涉及评审项目的相关信息与评标全过程严格保密;

(六)发现供应商在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及招标活动工作的组织者或学校采购及招标委员会报告并加以制止;

(七)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标人的投诉等事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参照山西省财政厅专家库分类,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划分,主要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评审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内控制度,招标科负责专家库和专家抽取系统的维护;资产综合管理科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专家的抽取应事先向监察处备案,监察处视情况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派工作人员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管理科负责监督,监察处至少参与1/3项目的抽取专家的过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全程留痕;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或山西省财政部门规定允许采购人自行确定评审专家的,经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参与评审专家抽取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2小时,需要抽取外单位专家的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及招投标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参照山西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执行,论证和验收劳务报酬酌情发放,原则上不得高于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记录后报告给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纪委办(监察处)要对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其参加学校的采购评审、论证和验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山西省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校资[2016]4号)同时废止。

 

 

中北大学校办                           20189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