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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日期:2018-06-25】 作者: 点击数:

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满足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设备,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办公家具和设备,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配置。

(二)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按省直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处级建制机构数)设置标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年限标准是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家具和设备的使用效益。

(五)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按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2、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3、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

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要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维修改造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可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功能性改造。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维修改造;租赁期超过5 年但不到10年的,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内;租赁期不到5 年的,原则上只可进行简单维修改造,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内。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二)办公室。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维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维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维修改造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维修改造。

附件1: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2: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