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政府采购的采购效率,简化进口产品的审批、公示等流程,落实《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18年-2019年为30万元)以下的进口产品,不需要组织进口论证,不需报山西省财政厅核准,采购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按照学校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18年-2019年为30万元)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山西省财政厅建立《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国资处网站下载),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1、列入清单内的产品,不需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进口论证;
2、未列入清单内的产品,采购单位还应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进口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第一次组织论证后,今后学校采购相同产品不再需要重复论证。
三、学校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单位在报采购计划时,应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属于本通知第二条中未列入清单内的产品,还应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四、学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由核准改为采购前备案制,其他仍采取核准制。
五、采购进口产品,取消进口产品论证公示环节。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8-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