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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细则

【日期:2019-04-23】 作者: 点击数:

 

 

中北大学文件

 

校资〔20195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细则》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9116

 

 

中北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管理,实现学校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提高房产资源的利用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经营性用房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划转可用于商业服务、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公用房,包括永久性建筑、简易房和临时设施。用房单位或者个人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配套设施费。

第三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调配、招租、租赁合同签订、租赁费用的催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经营性用房相关费用;安全保卫部(处)负责经营性用房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后勤管理处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水、电、暖保障,并负责水、电、暖的费用催缴工作;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经营性用房中饮食行业从业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对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经营性用房对外出租或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用于出租或经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其房屋或勒令其拆除,没收其经营所得,并进行相关处罚。

第六条  所有经营性用房只能通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

第七条  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之后30个工作日内,学校与承租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租赁合同年限原则上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且租赁合同应涵盖以下主要条款:

(一)经营性用房所处区域、位置,建筑面积、层高等信息;

(二)租赁年限及起止日期;

(三)租赁期内租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四)乙方的经营范围;

(五)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的收缴方式约定;

(六)合同履行保证金的约定;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承租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收费通知,并开具开发票证明。承租单位或个人向财务处指定账户交款后,将银行交款回单复印件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银行交款回单开具缴费证明,承租单位或个人拿此缴费证明及银行交款回单原件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入账,最后将财务处的入账凭证交回至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存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组织安全保卫部(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全校经营性用房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敦促违反相关规定的承租方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组定期对从事餐饮经营、食品经营的承租方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敦促违反相关规定的承租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承租方从经营范围、遵纪守法、安全经营、交费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承租方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电路改造或扩容、上下水改造等均需提供装修改造方案,并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填写《中北大学经营性用房装修改造申请表》,经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施工,相关费用由承租者自行承担,改造施工结束后由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部(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经营。

第十四条  承租方如需改变经营范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订补充协议之后方可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十五条  承租方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各类证件,有关经营证件在营业期间应当上墙。

第十六条  承租方应当为非本地员工办理居住证,从事食品、美容美发等服务项目的还须办理健康证。

第十七条  承租方应将所有员工信息,包括照片、户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等报送安全保卫部(处)备案;经营期间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及新增员工信息报安全保卫部(处)。

第十八条  如有下列情形出现,学校有权责令承租者停业整顿、停水停电、扣除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租赁合同:

(一)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造,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二)在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或使学校荣誉受损的;

(三)不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四)在经营性用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考核不合格或学校师生意见反馈强烈、整改无效的;

(六)不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窃电偷水的。

第十九条  禁止所有经营性用房的承租方以联营、转租、分租等形式,将经营性用房交由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立即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亦适用于校外单位或个人占用学校的场地或土地进行营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中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资20162号)文件中《第七章经营性用房管理细则》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北大学校办                           2019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