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文件
校资〔2018〕3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8年6月26日
中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经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限已达到正常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二)使用期限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因技术淘汰、实验精度满足不了实际需求或非人为损坏造成无法修复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使用或无使用价值;
(三)使用期限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因存在安全隐患或因规划发展需要拆迁的房屋和构筑物;
(四)学校认为需要报废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年限参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工作,定期集中开展报废工作。对于待报废的仪器设备类资产,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将其完整的运送至学校待报废库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捐赠和变卖学校固定资产。
第六条 技术鉴定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批量价值在10万元-50万元的(单价原值小于10万元),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技术鉴定(三人,中级职称及以上)。
(二)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专家从学校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职称为中级及以上。
第七条 报废申请程序
(一)拟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鉴定后,按照资产性质分别填写报废申请表格(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
1.本科教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填写《中北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
2.其他用途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填写《中北大学非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
3.与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入固定资产账的设备、设施类资产填写《中北大学房屋、构筑物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
4.房屋和构筑物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中北大学房屋、构筑物报废申请表》。
(二)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于报废资产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 校内审批流程
(一)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且单价原值小于10万元的资产报废,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二)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或单价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报废,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主管副校长,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校外审批和备案
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需要向山西省教育厅或山西省财政厅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负责办理。
(一)房屋和机动车的报废先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批,再经过山西省财政厅审批;
(二)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并按第十条规定执行,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主管部门备案;
(三) 由于拆除、淘汰、非人为损坏等特殊情况,未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需要报废的资产,报山西省教育厅进行审批,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批准处置的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十一条 涉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
(一)处理过涉密信息的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应当拆除所有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上交校保密办,由保密办负责到指定的地点销毁,其他部分参照第十条进行处置。
(二)如果设备中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不易或不能拆除,应当将设备整体上交校保密办,由保密办负责到指定的地点销毁。保密办将销毁情况和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相关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处置净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报废处置的净收入,根据预算可以安排用于办理资产调剂、报废过程中发生的搬运、库房清理、技术鉴定和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账务处理
经学校或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报废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均应及时调整资产、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资产报废处置结果作为学校预算安排和配置资产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接受校纪检、监察及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处置资产或其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北大学校办 201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