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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7-08-12】 作者:中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点击数:

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12月22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到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有章可循,明确职责,办事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

第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采购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置采购及招标委员会。采购及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图书馆、校医院、教务处、科技产业处、人力资源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仪器设备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采购及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决策领导;

2.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3.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4.审定学校“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库”成员;

5.受理投标投诉和处理纠纷等事宜。

采购及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活动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2.负责与省级采购管理部门和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协调和对接;

3.负责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结果确认工作;

4.负责和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之间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

5.指导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项目实施等工作;

6.负责审核、报批采购实施计划;

7.建立管理学校“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库”;

8.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及汇总分析;

9.指导和监督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和学校其他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的的招标工作;

1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采购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实施部门的划分及职责

(一)学校采购按部门职责划分组织实施

学校根据采购的业务范围对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学校相关单位设立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组长由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的主管校领导担任,完成相应的采购工作。根据业务范围设立基建工程采购及招标小组、仪器设备采购及招标小组、维修工程采购及招标小组、图书采购及招标小组、后勤大宗物资采购及招标小组,医疗药品采购及招标小组。

1.基建工程采购及招标小组由基本建设处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或基本建设配套工程及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招标的组织管理工作;

2.仪器设备采购及招标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负责学校仪器、设备、软件、经营性用房租赁及其他采购及招标小组未包括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招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3.维修工程采购及招标小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负责学校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绿化苗木、物业管理等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招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图书采购及招标小组由图书馆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图书及数据资源的采购及招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5.后勤大宗物资采购及招标小组由后勤服务集团组织实施。负责学校饮食原料、教材等货物的采购及招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6.医疗药品采购及招标小组由校医院组织实施。负责医疗药品采购及招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7.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采购及招标工作由其独立实施,采购及招标委员会对其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接受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2.如资金来源属于政府采购资金,应填报“中北大学货物(工程、服务)计划采购清单”和中北大学货物(工程、服务)招标参数确认表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内容后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报财政厅和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3.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投标合同的文本内容并负责严格审查和签订采购项目的合同;合同编写完成加盖中标公司公章、骑缝章后,先找使用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经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审核,主管校长、校长盖章确认;

4.监督采购招投标合同的执行情况;

5.组织采购及招投标项目验收工作;

6.负责采购及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7.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采购及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8.负责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可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采购和招标细则。

(二)采购项目实施(使用)部门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等。主要职责有:

1.提出项目方案报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

2.负责拟定采购及招投标项目的技术参数与技术释疑;

3.负责采购项目技术协议的洽谈、审查;

4.按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实施;

5.负责提请项目验收并配合招标组织单位完成对中标货物的验收工作;

6.负责办理验收入账和财务结算手续。

各实施(使用)部门应成立采购及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管理和监督本单位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并在本单位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上报备案、抽取专家及验收管理工作。

各实施(使用)部门领导小组的职责:

1.执行国家、学校招标采购相关政策制度;

2.负责按照《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view.php?nid=187871下载)或者 (中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资料下载http://www1.nuc.edu.cn/gzcadmi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23下载)的规定审核单位的采购计划,并对各单位采购计划中涉及到专业特殊设备(不包括通用设备如打印机、电脑、投影仪等)或服务的项目自行组织本专业领域校内外专家(至少3名)进行论证,论证报告应当包含采购项目的必要性论证、预算金额论证,专家姓名、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签字等内容;采购计划中涉及到工程的项目预算应经过学校审计部门审计;

3.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4.负责对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的监督;

5.负责对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的职责:

1.执行国家、学校招标采购相关政策制度;

2.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汇总统计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的工作;

3.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监督部门及职责

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是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办公室。

(一)纪委(监察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通过了解或者根据受理举报或审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执纪、问责;

(二)审计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财务处是学校采购资金使用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审核、经费使用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等环节的监督把关;

(四)法律顾问办公室是学校采购合同的法律审查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采购项目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周密性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条 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库是由相关专业的副高职称及其以上的专家组成的、负责向招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专家群体。专家名单由各单位推荐或向外单位聘请,经学校采购及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库根据业务需要将建立工程项目招标专家库、仪器设备项目招标专家库、图书和教材项目招标专家库、后勤大宗物资及服务招标专家库、医疗药品招标专家库。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在招标(谈判)时组成的校内评审专家必须从学校专家库中按照不同类别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由招标采购人代表以及技术专家(从财政厅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学校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技术专家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标、议标并最终形成中标结论。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2.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3.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第十四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条件:

1.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预算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询价采购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供货价格,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通用设备。具体项目见山西省财政厅最新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不在采购目录内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

此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根据《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之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无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及报备政府采购计划。

如以后年度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新的规定将根据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均严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山西省财政厅备案,并严格按照财政厅备案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备案组织形式有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形式;政府采购的备案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和协议供货竞价等方式。

(一)经山西省财政厅备案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校委托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二)备案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校各采购及招标小组根据备案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使用单位购买《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物品,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

1.协议供货采购:使用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选择所需要的品牌、规格型号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所报品牌、型号上报财政厅备案后,直接与协议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2.经省财政厅备案为协议供货竞价采购方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所需货物品牌、型号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竞价公告,实行网上报价,最终确定最低价中标商;

3.定点采购:使用单位登录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选择所需要的品牌、规格型号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所报品牌、型号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直接与定点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货物,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组织单一来源论证,填写《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表》报山西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涉及到进口设备(不论金额大小),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组织进口论证,填写《山西省进口产品核准采购表》报山西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评标资料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及招标小组会同采购及招标监督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财务处根据政府采购备案表、中标结果公告和有效合同付款;需要送审计部门审查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付款。

第五章 学校自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行采购包括以下采购行为

(一)根据《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之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10万元)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如以后年度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新的规定将根据新规定执行。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财政厅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采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之规定,自行采购应建立自行采购活动的内控机制,采购过程应“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的要求。自行采购项目不需要上报山西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方式分两类: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形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由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二)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采取分散采购方式。

1.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由实施(使用)部门自行购买;

2.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其中不包括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定制、加工或集成服务的,对于采购设备不进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的,在合同中应增加“该设备的资产管理由委托方负责”的文字条款。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各对口采购及招标小组登记备案。

第六章 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采购及招标工作由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具体实施。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需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及招标(谈判)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

1.各单位落实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资金来源;

2.各单位上报采购计划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的采购计划中包括设备技术参数、工程内容及要求、进口论证、单一来源论证、预算金额等内容;

3.各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中涉及到工程项目的预算应经过学校审计处审计;各单位上报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的预算价格应经过论证,并经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4.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采购计划按照类别集中上报省财政厅备案。根据省财政厅备案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通知各采购及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5.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编制招标(谈判)文件,发布招标(谈判)信息;

6.接受投标(谈判)报名,发出招标(谈判)文件,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谈判人)进行考察;

7.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技术专家从财政厅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8.组织开标(谈判)、评标(评审),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审查与签订合同;

11.组织对招标(谈判)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二)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及招标(谈判)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

1.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下由各实施(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实行自行采购,不包括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1)采购限额3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凭发票到财务处报账。

(2)采购限额3万元—10万元(含3万元)的货物、服务等项目由使用单位组成3人采购小组对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价格进行调研,填写货物、服务自行采购调研报告单,由使用单位领导在调研报告单上签字,并签订合同。持货物、服务自行采购调研报告单、合同、发票等到财务处报帐。

(3)采购限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审计处审计后到财务处报账

2.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各实施(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上报采购计划(设备技术参数、工程内容及要求、预算金额等)给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由各归口采购及招标小组组织实施采购。具体程序同政府采购项目。

(三)采购及招标(谈判)具体程序: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竞争性谈判程序

(1)编制谈判文件,发布谈判信息;

(2)接受谈判报名,发出招标(谈判)文件;

(3)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4)谈判评审方法采取二轮谈判、三轮报价方式进行。

①第一轮公开报价

第一轮公开报价将当众宣读报价人名称、报价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报价的通知以及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②第一轮谈判(技术谈判)

谈判小组须对各报价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合格后,谈判小组与报价人进行技术谈判。谈判小组专家根据报价人的技术参数和书面技术修正承诺,分别对符合报价人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合格。

③第二轮公开报价

各报价人以第一轮谈判后书面技术承诺为基础,进行第二轮报价即调整性报价,报价采用书面方式;采购人将在各报价人第二轮报价完毕后,向所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公布第二轮报价情况。

④第二轮谈判(商务谈判)

谈判小组与报价人进行对所报价货物的售后服务、质保内容、供货时间商务谈判。谈判小组专家根据报价人的商务参数和书面商务修正承诺,分别对符合报价人的商务条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合格。

⑤第三轮报价(最终报价)

各报价人以技术、商务谈判后的书面承诺为基础,进行第三轮即最终报价,第三轮报价采用书面方式做出,报价人须按照采购机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第三轮报价即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报价人公布报价情况。

⑥确定成交候选人

谈判采用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将根据技术谈判承诺、商务谈判承诺以及最终报价的高低顺序排列推荐1-3名报价人作为成交候选人。

3.询价程序

(1)采购单位发出询价通知书;

(2)接受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3)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2人(技术专家可以从学校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具体实施(使用)部门自行确定);

(4)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能超出预算);

(5)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最低价为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谈判程序

(1)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山西省财政厅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山西省财政厅。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①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②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④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⑤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⑥公示的期限;

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公示无异议之后根据省财政厅的备案文件,各采购及招标小组组织谈判小组(技术专家从财政厅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学校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报价不能超过预算)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与采购及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化整为零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除学校规定的招标组织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采购及招标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及招标监督小组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及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资处直接将该供应商列入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3年内(含3年)不得参与学校任何采购及招标活动;学校采购及招标委员会接受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投诉:

(1)不遵守评审现场纪律,严重扰乱评审秩序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5)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0)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1)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的;

(12)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给采购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开展的;

(13)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采购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14)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在采购方组织的供应商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1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及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及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