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论是采购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满足以下任何一条的,必须及时登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含税)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二)批量购置同种仪器设备,单价(含税)大于500元小于1000元,总价在5万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种仪器设备。
二、可不入学校固定资产的情形:
(一)价值未达到第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品;
(二)在一年的使用过程中不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实验耗材和办公消耗品(如打印机硒鼓、墨盒、玻璃器皿、灯泡等)。
(三)科研合作合同注明的,使用科研经费为乙方进行自制或组装的设备或代购的附件,项目完成后随产品交付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
三、办理过仪器设备登记入账手续后,由于退货、更换等特殊情况造成未办理财务报账手续的,领用人应及时到国资处设备管理科撤销入账。
四、仪器设备领用人和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负保管责任,对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和完好性负责,不得随意拆解和处置仪器设备,丢失的要负赔偿责任。在发生保管人员变动或使用单位变动时,原领用人和使用单位要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五、仪器设备达到报废年限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正常使用的,领用人和使用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报废手续,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收回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