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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4-23】 作者: 点击数:

 

 

中北大学文件

 

校资〔20194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9116

 

 

中北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办企业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北大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是指由中北大学申请成立的,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其它学校资源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办企业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力资源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学校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指导和协调校办企业的管理工作;

(二)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校与各校办企业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监督各校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学校权益;

(四)审定学校与各校办企业间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负责组织实施校办企业经营目标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六)审议校办企业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或注销等事宜;

(七)审议校办企业管理层及有重要贡献员工的奖励方案。

第五条 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到会人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2.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每年需将校办企业运营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至少汇报一次,必要的情况下需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三章  经营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校办企业,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办企业应当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聘任,按照学校干部任免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由企业自主聘任。

第十条 校办企业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利用学校人员、能源、有形或无形资产等资源,均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上缴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实行合同经营目标管理。各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经营管理协议书,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对企业完成合同情况进行年度期满考核。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校办企业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校办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企业章程和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职权,根据企业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档案专人负责,各类档案及时归档。企业档案包括管理档案、人事管理档案、财务档案等。财务档案要送交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的财务活动在学校财务处的监督下独立开展经济业务核算。校办企业每年应向校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和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企业的财务预决算报表,按季度报送会计报表及其他所需报告。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遵循国家及山西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审计处每年对校办企业审计一次,企业聘请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时,按《中北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管理办法》(校审20143号)执行,并将审计结果报送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除企业经营业务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外)未经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以实物或者资金进行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将企业资产出让和买卖,不得向第三方借贷、炒股或进行其他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在合同所赋予权限以外的任何重大决策,在事前向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积极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企业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第四章 校办企业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并、分立等变更,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具备法定解散条件的,应向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解散申请,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解散的原因;

2.企业现有在编人员状况(编制、数量)及安置方案;

3.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5.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办企业,学校有权责令其解散清算:

1.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2.严重违法乱纪或存在其他问题,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长期无能力或不能按规定时间向学校上缴其资源占用费和分配利润的;

4.学校从校企整体发展规划决定停办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5.出现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的注销,由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方案,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校办企业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校办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清算组应由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审计、财务、人事及相关处室共同组成。企业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学校确认后,向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在未有审计结论之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经学校批准,方可调离原岗位。

第五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归口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由学校按有关政策办理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其学校事业编制的身份不变,工资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制人员,其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自主招聘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等均由企业自理。

第三十条 校办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校人力资源管理处《中北大学关于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部门的绩效考核和分配实施方案,并将绩效考核和分配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企业领导薪酬发放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发放标准由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目标考核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由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

经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经营的社会需求和市场占有情况,企业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企业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企业的廉政和文化建设情况等。

2.企业的质量目标:企业的品牌建设情况,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状况,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认可度,行业获奖情况等。

3.企业的效益目标:企业年度经营收入情况,实现利润、上缴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对于校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定,学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校办企业工作交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因离任或任期届满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当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特殊情况下,交接工作不能按常规办法进行时,为保证企业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有关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校办企业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中北大学校办                           2019116日印发